5.1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就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
5.2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省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5.3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设立临时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设区市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旅游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及时发布旅行警告提示。商务部门要协调指导涉外劳务人员做好相关防控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基本常识和健康教育活动,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及消毒通风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入境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医学排查和病理处理;对入境航空器、船舶等交通工具采取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措施。宣传部门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对宣传工作。
5.4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6 应急反应终止及评估
6.1 甲型H1N1流感应急反应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