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甲型H1N1流感患者、疑似甲型H1N1流感患者采取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省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甲型H1N1流感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全省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甲型H1N1流感监测预警系统;组织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