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解决落实刚性规划条件问题。已启动项目,要敦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给定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加快进行建设。由于城市结构调整的需要,由政府和规划部门依法提出调整规划条件要求的,要在落实规划要求的同时,对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考虑。有条件的可采取跨区域综合平衡的办法,保证开发建设的容积率落实规划要求。对无法进行跨区域综合平衡的,可通过适当减免应缴费用或在新项目中给于优惠政策等办法妥善解决。
四、加快回迁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
(一)抓紧组织开工。对具备开工条件的,要督导开发建设单位,抓紧组织开工建设。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采取代办、领办等方式,积极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规定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以便捷高效的服务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争取早日开工,加快建设。2010年底前需回迁安置的项目,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二)加快工程进度。根据项目回迁期限,逐项制订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建设工期。要组织好项目施工,择优确定施工企业,切实加快建设进度。对原开发建设单位因资金等原因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抓紧重新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对难以选择新开发建设单位的,由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机构直接进行建设。
(三)确保工程质量。引导开发建设单位搞好回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使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回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同步建设配套设施,确保交付使用的回迁安置房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设备达到使用要求。
(四)加强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建设单位早开工、快建设、早安置。加大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引导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建设单位要优先安排建设回迁安置房。对认真履行安置协议的,在政策、项目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和支持。对不按期建设回迁安置房或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限制其参加新项目的开发建设,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优化建设环境
(一)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投融资平台,增加回迁安置房建设的筹资渠道。通过政银企对接等方式,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贷款手续。在优先开工建设回迁安置房的同时,抓紧办理配套建设商品房用地等手续,支持开发企业通过抵押贷款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以合理价格促进商品房销售,通过市场筹集建设资金。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认真执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