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
(冀政〔2009〕116号 2009年5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确保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是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市积极组织回迁安置房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受项目手续办理、融资渠道、房地产市场变化以及个别地方对回迁安置房建设不够重视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不够快,个别项目还不能按时回迁。回迁安置房建设事关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和正常生活,居民回迁安置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成效,而且会影响稳定大局。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回迁安置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更大的推进力度,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二、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总体要求
把回迁安置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加强对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根据回迁安置房任务,科学制订建设计划,保证按期交付使用,被拆迁居民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完善政策措施,广开融资渠道,加快工程进度;搞好规划设计,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回迁安置房建设水平,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抓紧完善项目手续
(一)尽快完善项目有关手续。各市政府要采取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政府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有关手续,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对建设手续尚不完善的拆迁项目,要认真进行研究,限期办理回迁安置房项目的有关手续,为加快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二)保证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各市要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计划,对回迁安置房建设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用于安置原城中村村民、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居民的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城中村村民、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居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使用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