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评定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是指工伤发生后,对处于停工留薪期的工伤人员,在其住院的医疗机构内,以改善、恢复其身体功能、减轻致残程度为目的进行的综合性治疗。
二、凡计划开展工伤早期医疗康复的医疗机构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23号)规定,经专家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可开展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工作。
三、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主要负责对在本院住院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进行早期医疗康复。
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与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颁发“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标牌。
五、早期医疗康复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康复效果明显,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工伤人员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康复期可延长一个月。
康复期满后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的,应转到天津市工伤康复中心或同安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六、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早期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未经确认的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超出康复期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申请表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评定标准
一、科(室)设置与规模
1.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