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 人文景观建设
各种源于湿地的具有科技特色或文化内涵的景观建设。
应与园区内湿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地域特色。
应采用生态材料和工艺。
7.3 宣教工程建设
7.3.1 解说系统
解说系统是指通过音频、音像讲解、牌示或物品展示等形式,对游客的行为和意识进行引导,实现湿地和环保知识宣传、教育等功能的系统,包括相关的设备设施。
7.3.2 宣教标识系统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应设立文字、图案等内容统一的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等,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应设置合理、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应配备充足的文字、图片和多媒体等展示设施。
7.3.3 工程材料
解说和宣教标识系统所用材料应选用生态材料,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7.4 游览设施建设
7.4.1 指示牌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的边界、出入口、功能区、景观、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指示牌,以指示界限、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提示警告等。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指示牌的型式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指示内容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7.4.2 游步道建设
公园内游步道的建设不使用柏油、水泥等材料,应该采用生态材料铺设。
7.4.3 交通工具
各种旅游机动车(船),应以电瓶车(船)或石油液化气车(船)为主。
7.5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7.5.1 安全、卫生工程建设
参照《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中“6.5 安全、卫生工程”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建设。
应保证游客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体验湿地。
7.5.2 照明工程建设
路、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设施的建设可参照有关标准进行。
照明系统的设置不应干扰湿地野生动物的正常活动与栖息。
7.5.3 道路建设
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不占用湿地区域。
7.6 管理能力建设
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其内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
管理人员定期接受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巡护设备。
附件2: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评估指导书
1 范围
本指导书规定了北京市级湿地公园评估的原则、指标与方法。
本指导书适用于北京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