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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指导书》和《北京市级湿地公园评估指导书》的通知

  4.2 建设目标
  有效地保护和恢复北京湿地,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展示北京湿地的生态文化特征,示范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公众提供体验自然、享受自然的休闲场所。

5 建立的基本条件

  5.1 面积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的面积应在10公顷以上,对于极具保护展示意义,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观或位置特殊的,可以在8公顷以上。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中的湿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面积的30%以上,并且不小于8公顷。
  5.2 湿地生态系统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中的湿地应具有正常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可以是受到一定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
  5.3 水量水质
  湿地的生态需水有基本保障。
  湿地水质应符合GB 3838-2002的要求。
  5.4 土地权属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内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6 功能分区

  6.1 分区结构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一般应划分湿地保育区、湿地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和服务管理区等区域。
  6.2 分区内容
  6.2.1 湿地保育区
  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区域应当设立湿地保育区。在湿地保育区内,可以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以及珍稀物种的繁殖地设置禁入区或季节性禁入区。湿地保育区面积应占湿地面积的30%以上。该区可以开展科学观察、研究等活动。
  6.2.2 湿地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
  展示湿地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及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水质净化等生态功能的区域,可以开展科普宣传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6.2.3 服务管理区
  服务管理区是指在湿地生态特征不明显或非湿地区域建设的可供游客进行休憩、餐饮、购物、娱乐、停车等活动,以及管理机构开展科普宣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场所。

7 主要建设内容

  7.1 保护恢复工程建设
  7.1.1 保护工程建设
  针对需要保护的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开展的工程建设。
  包括湿地生态保护,以及生态固岸、隔离设施、管护站点等工程的建设。
  7.1.2 恢复工程建设
  针对需要恢复或重建的湿地生态系统开展的工程建设。
  包括湿地基底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修复或重建以及水文水质恢复等内容,可以适度建设水中生境岛屿、开阔水域、河流片段以及带水沼泽等,以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包括营造或恢复适合湿地生物栖息的生境。
  7.2 景观建设
  7.2.1 水体景观建设
  湿地公园内的湖泊、溪流以及库塘等以水为主体的景观建设。
  水体景观的边坡宜采用自然或生态的护岸措施。
  7.2.2 植被景观建设
  湿地公园内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满足游客观赏需求的植物的配置与管理。
  应以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漂浮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湿地植物为主,并考虑植物种类和景观的多样性以及水体净化等生态功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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