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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9.9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按照公示的营业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改变营业时间,事先应当告知。
  9.10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所售商品必须全部明码标价,一货一签。
  9.11 餐饮经营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严禁销售“三无食品”④、过期食品。

第十章 安全管理

  10.1 公园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10.2 公园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4 公园管理机构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有关责任人和职工应当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10.5 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和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10.6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10.7 公园内的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的,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10.8 公园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严格贯彻有关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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