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各公园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园景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京价(检)字[2002]157号),在各售票窗口明码标价。
8.4.2 售票员唱收唱付,票款当面点清。
8.4.3 售票出现差错时,长短款要据实登记,长款上交,短款自补。大额错款,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8.4.4 严禁出售回笼票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8.4.5 验票员须在验票的同时撕下副券,一律不准保留全票。
8.4.6 公园管理机构、财务、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票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8.5 其它
8.5.1 收费公园大门一律凭有效票证入园,杜绝偷漏票。
8.5.2 旅游团队到公园内饭店就餐,凭公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入园单入园,单上注明人数,出园时加盖餐厅业务章,每月公园与餐厅核对、结算。
8.5.3 非购票人入园,一律凭介绍信、工作证或公园制发的入门证入园。经允许入园的车辆须在公园门口填写联系卡,由所联系的业务单位在联系卡上盖章(或签字),出园时验卡。
8.5.4 特殊人群(如儿童、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入园,门票一律按照相关文件的减免优惠政策办理。
第九章 商业管理
9.1 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商业服务设施的形式、规模、体量、位置要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随意增设临时商业网点。
9.2 新建、改扩建商业经营用房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9.3 各商业经营点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9.4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按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9.5 商业摊点必须进店经营,禁止在门窗外悬挂商品招徕游客,禁止悬挂商业广告。
9.6 商业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站立服务,主动介绍商品,唱收唱付。
9.7 商业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未经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9.8 取得合格证件的商业从业人员应佩带胸卡,“三齐上岗”③,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