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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8.2 票券设计与印制
  8.2.1 票券的式样由发票联和游览券组成。
  8.2.2 发票联的内容应遵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8.2.3 游览券的设计图案应与公园景观和活动内容相协调,票面须标明票名、编号、金额、人数、使用期限、副券等。月票背面要注明使用和购买注意事项。字型用色要讲究艺术效果,以利游人留存纪念。
  8.2.4 公园门票应交付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8.2.5 凡使用“卡”或“月票”方式替代门票的,“卡”或“月票”应单独申请税务部门批复备案,视同发票管理。
  8.2.6 各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已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标准。如须调整或新添售票项目时,必须按程序报批。
  8.2.7 印制各种票券必须与印刷厂家签订合同,并经公园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8.2.8 票券上加印广告的,广告图案要设计美观,不能喧宾夺主,影响票券的正常使用。广告内容应与公园氛围相协调,不得有宣传封建迷信、烟、酒、黄色以及其它国家法令法规禁止的内容。
  8.3 票券的保管与发放
  8.3.1 各公园均应设立票券专库,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腐、防潮等条件。各种票券在库内应分类上架,码放整齐。
  8.3.2 各种票券要按明细类别建立总帐、分类账,并按领票人员分别建立明细账。要使用入、出库单据及交款结账单,做到帐实相符,手续健全。
  8.3.3 各种票券的启用、停用必须登记造册,并经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
  8.3.4 各公园管理机构对废旧票进行销毁、重新启用或改做赠票以及他用的,必须登记造册,并经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销毁。有税务监制章的,销毁前须经税务部门同意。销毁票证应由两个部门监销签名。
  8.3.5 票券发放应当由票券管理人员直接对每个售票员。售票员根据需要填写领票单,领票单一式三联:票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售票员各一联。财务人员应根据领票单定期核查。
  8.3.6 售票员按售票量填写售票交款单(三联)到财务部门交款,财务部门收款后在售票交款单上加盖名章及收款公章,并留一联入帐,售票员留存根一联备查,另一联交票务管理人员作为销票依据。
  8.3.7 每日各售票处(点)的售票人员除按规定留存找零现金外,其余均应送交财务部门。留存找零现金以及尚未出售的各种票券,均应存放于指定存放点,并设专职人员值班。
  8.4 票券使用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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