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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6.3.5 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实行“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安全管理原则。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要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
  6.3.6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工作,严格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第七章 文物管理

  7.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文物普查,清点照相、登记造册、建立文物档案。
  7.2 库藏及馆藏文物
  7.2.1 应有专人负责藏品库和帐、卡、凭证的管理,库柜钥匙应严格按要求保管。
  7.2.2 人员入库应当履行入库登记手续。非库管人员入库,需经公园管理机构领导批准,由库管人员陪同入库。
  7.2.3 文物库内严禁吸烟。应保持库内整洁、通风。文物安放有序,防虫蛀、鼠咬,防霉潮,防变形开裂。库内及库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内消防器材应合理放置、相对固定、经常检查。
  7.2.4 陈列文物只供参观,禁止触摸、移动、照相,以保证文物完整无损。
  7.2.5 陈列文物的殿堂应设夜班值班人员,白班和夜班要有交接班手续。要巡视殿堂周围,全面检查门、窗、锁、封条,早晚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开闭殿堂。
  7.3 地上文物保护
  7.3.1 对于文物遗迹,公园文物管理部门应以收集文物历史资料为重点,并通过整理文物遗迹,清理环境,挖掘历史文化,向游客展示和宣传文物知识,有必要的,可通过专家论证,予以恢复。
  7.3.2 公园内保存的碑文、石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拓印,如需拓印的按相关规定报批。擅自拓印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
  7.3.3 对于公园内的碑碣应有拓片或保留铭文及释文,并将其纳入文物保护的范畴。
  7.3.4 保护古建筑安全,高大建筑应有避雷针设备,完善防火制度,定期检查。

第八章 收费公园票务管理

  8.1 票务管理体制
  8.1.1 公园管理机构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票务工作,要有相应部门负责票务管理工作。
  8.1.2 各公园管理机构必须指定专职票务管理人员。票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组织票券的设计与印制,票券的保管与发放,票券使用中的检查与监督。
  8.1.3 各公园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售票员与验票员。售票员与验票员应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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