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公园船只每年春季下水运营前需经地方海事等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5.4.3 游船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维修人员要熟悉船只情况,遵守操作规程,严守检修制度,确保船况良好。服务人员要着装整齐,语言文明,及时提醒疏导游客,保持良好乘船秩序。收售票人员要严守物价和票务制度,准确计时,耐心解答游客询问。
5.4.4 码头和船只上要有经公园统一设计的安全提示标牌或文字,售票处要有船种和票价的说明牌。
5.4.5 要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出船。出船后遇上大风大雨要立即组织收船抢险。
5.4.6 设立巡逻艇、救生艇和其他救生抢险设备,开船期间要进行巡逻。
第六章 文化活动管理
6.1 办理程序
6.1.1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以中小型为主。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505号)的规定。
6.1.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活动的全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到市、区公安、文化、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
6.2 组织管理
6.2.1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明确主办方。公园以出租场地、联合举办或协办等形式参与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2.2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成立活动管理机构,负责整个活动的实施,管理机构要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2.3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确定最大游人容量,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
6.2.4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公园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3 活动要求
6.3.1 公园文化活动要主题鲜明,突出特色,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风貌。要坚持高档次、高水平、高品位。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并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
6.3.2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维护好绿色景观环境,搞好景区内外卫生,加强卫生保洁工作,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园容景观。
6.3.3 公园文化活动要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服务质量。要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游人投诉应当在公园内及时妥善解决。
6.3.4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应根据游人消费特点,组织充足的货源,保证商品及餐饮供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游人在公园内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