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古树名木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可能的,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高大树体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4.3.6 公园管理机构对古树名木采取的修剪、支撑、补洞等技术措施,应当随时记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五章 服务管理
5.1 门区服务
5.1.1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公园施工等原因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5.1.2 售票、收票、保洁、护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耐心解答游人询问,及时疏导游人。
5.1.3 公园出售的票种、票价应当在售票处明示。
5.2 殿堂展室服务
5.2.1 殿堂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按历史原貌恢复的,要经过专家论证。展室环境要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要整齐完好。
5.2.2 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殿堂展室看管人员应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件数、品种、年代、用途、摆放位置及完好状况。开闭馆前应认真检查文物、展品、门窗、锁、封条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岗上发现有文物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
5.2.3 殿堂、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做好日常防火、防盗、防尘及疏导游人工作。在出现人流骤增时,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引导、疏散、分批参观等措施,以减少游客滞留带来的拥堵压力,情况严重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2.4 公园内安排讲解的殿堂、展室应当明示讲解时间。
5.3 导游讲解服务
5.3.1 公园的导游牌示要美观实用、文字准确、位置合理,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使用的标识与符号应与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相符,文字采用中英文双语或多语种形式。
5.3.2 大型公园、历史名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应备有公园简介(导游图)、电子自动导游机等,并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和讲解服务机构。
5.3.3 公园简介(导游图)应标明进出口、道路系统、服务设施、咨询投诉点、医疗救护点(含附近医疗点)和景点分布及介绍等内容。
5.3.4 公园从事讲解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5.3.5 讲解服务人员应当服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生动、吐字清晰,熟悉掌握公园有关情况,耐心解答游客询问,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5.4 游船服务
5.4.1 公园内开展游船服务应当以方便游人为目的,按照“安全第一、服务群众、保护景观”的原则进行。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所用船只需经过技术监督、地方海事等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