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厕所
3.3.1 公园厕所应达到《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达标的公园应制定厕所达标改造计划,逐步达标。
3.3.2 厕所开关门时间应与公园开放时间同步。
3.3.3 厕所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喷洒卫生药剂、做到无蝇、无蛆、无粪便外溢,地面干净无积水,保持室内无异味。
3.3.4 厕所门窗、灯具、大小便器、扶手等公共设施应当齐备完好。厕所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清洁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
第四章 绿化养护管理
4.1 养护管理
4.1.1 公园游览区绿化养护应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特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4.1.2 植物修剪应及时、科学、合理。树木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死杈(死亡古树需要保留的除外)。应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电线、建筑、交通等之间的矛盾,消除安全隐患。
4.1.3 公园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土地。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4 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园林植物有害生物控制措施,积极推广园林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灭。确保无严重吃花、黄叶、焦叶和落叶现象发生。
4.2 水利用
4.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4.2.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加强集水和雨洪利用。
4.2.3 提倡绿地灌溉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应当严格遵循《北京城市园林绿地使用再生水灌溉指导书》。
4.3 古树名木
4.3.1 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严格执行《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及《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3.2 公园管理机构应针对古树名木生长的特点和环境的变化,加大科学保护和研究力度,实现古树名木的科学养护管理。
4.3.3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除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名木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禁止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垃圾、废料等。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
4.3.4 公园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