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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公园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园行业做好北京奥运会的服务接待工作,我局对2005年10月由原市园林局印发的《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发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试行并征求意见。经过奥运会的检验,该规范试行情况较好,符合当前行业管理的需要。
  现将《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公园行业管理规定(试行)》(园公字〔1994〕第0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 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 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2.3 严格控制出租房屋。确需出租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园管理工作的规定,严格报批。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园建设和管理。
  2.4 不得出租和变相出租古建房屋。已经出租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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