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发现带倾向性、苗头性和机制制度性的问题,应以审计信息、专题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的建议,促进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
5.2 审计授权管理
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应急审计的紧急状态下,认为有必要对驻在当地的省属机关单位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的,可先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向省厅申请授权审计,经同意后先行审计,随后补办相关手续;在通讯、交通中断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请示,经同意后先行审计,随后向省厅补办相关手续。
5.3 审计信息报送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的各级审计机关,应在启动本级应急审计预案的当天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在应急审计过程中,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救灾款物审计的相关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专题性和综合性的审计情况报告。
5.4 审计公告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急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的数额、构成、分发、管理和使用等审计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通过公告把审计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告知社会,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6 应急审计纪律
参与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审计厅机关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必须落实参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责任制,不得推卸责任、玩忽职守;必须服从应急审计的统一安排和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任务;必须处理好应急审计与其他审计工作及救灾工作的关系,不得因其他审计工作而延缓、放松应急审计或因审计影响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依法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必须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对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不得因遇到困难和阻力而回避、退缩和放弃;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审计情况,不得拖延、隐匿和瞒报;必须坚持统一公告审计结果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审计信息。
7 应急审计后期处置
7.1 应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