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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鲁卫发电〔2009〕57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实现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患者采样检测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检测人群,准确把握检测时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甲型H1N1流感病毒早期检测对于早诊断、早发现重症,尽早进行抗病毒治疗,提高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意义,科学确定检测人群,准确把握检测时机。对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已住院治疗需鉴别诊断的病例等重点人群,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向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申请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送检流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检测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规范采样、送样、检测、检测报告反馈等工作程序,做到责任清晰、检测及时、调度有序。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符合检测条件的患者及时进行采样和送样,同时通知相应疾控机构,样品送达后要办理交接手续。疾控机构应及时对采集的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在办理完交接手续起24小时内书面反馈医疗机构,条件允许的应尽早反馈。医疗机构要将检测报告载入患者病历,以备诊疗参考。医疗机构在等待疾控部门检测报告期间,应在专家组会诊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临床诊断和患者病情尽早采取抗病毒治疗等措施,防止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检测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要求,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我厅申请开展甲型H1N1流感检测:

  ㈠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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