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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湘潭市耕地保护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潭政办发[2005]2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四日

  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管理,加强对责任目标的检查落实和考核奖励,根据《湘潭市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湘潭市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考核内容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两个目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制定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对考核对象的两个目标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分。
  二、考核组织与时间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成立考核组,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的考核评比。考核工作每年度一次,于每年11月至第二年1月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和通知。
  三、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按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抽样核查、逐项记分、综合评定的程序,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分别考核
  考核组赴各县(市)区,先听取汇报,然后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两个考核小组,分别就两个目标执行情况,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核查并逐项记分。
  (二)统一评定
  分别考核完后,考核组根据考核记分,结合省对我市的目标考核情况,对各县(市)区两个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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