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房〔2009〕206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函〔2009〕5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为每人每科80元(含上缴国土资源部所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文件,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从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房〔2008〕18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