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第二阶段:清理征收阶段(7月1日至10月10日)。

  1.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统一部署,由社区居委会、村以及各税务科(所)抽调人员组成小组,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对各居住小区、大市场要依靠物业公司和市场管理处进行重点清查。逐户填写《私房出租(自营)分户登记表》或《房屋租赁信息明细表》采集信息,核定税额,逐户下发《税收缴纳通知单》。公安、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增加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

  2.征收税款。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通过采取依法委托代征代扣或自行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1)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税收应从以票管税入手,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租金时必须开具地税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征收或委托财政部门代征的方式征收税款。

  (2)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可采取由社区居委会、办事处、物业公司等单位负责调查摸底、提供信息、催报催缴,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追缴的综合治理方式。

  党员和领导干部应带头依法纳税,以点带面;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申报缴纳税款,促进我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全面规范。

  3.设立公布栏。为公平税负,各县市区要在各征收点和纳税人集中区设立阳光栏,将纳税人的房屋租赁及缴税情况进行公布;对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税收的国家公务员、党员干部要通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4.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专项清理期间各县市区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对申报不实、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一经核实,依法给予重点打击和惩处,并予以曝光,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第三阶段:整章建制阶段 (10月11日至10月31日)。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对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主要包括专项检查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增收的税款,以及部门协作机制的发挥落实情况。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强化管理和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

  1.对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3.建立电子征管档案。根据全市房屋出租税收清查情况,建立协税网络,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市地税系统要开发房屋出租税收管理软件,将房屋租赁者的租赁协议及出租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和税源情况输入电脑,并利用该系统进行房屋出租税收日常监控,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秩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