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为2008年以来有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单位、个人,房屋出租取得租赁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各县市区可先行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和个人出租营业性用房应缴纳的税收,积累经验后再扩大到个人住房出租税收。具体任务如下:
(一)全面调查掌握出租房屋数量。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按照要求开展全面检查,并将房屋租赁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无一遗漏,全面掌握出租房屋数量。
(二)及时更新征管信息资料。准确、完整地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及时录入、更新征管系统,以便加强管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督促其尽快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三)全面清缴房屋租赁税费。对尚未纳入管理或拖欠房屋租赁税收的出租房屋业主,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督促其缴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房屋出租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税收征管。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工作,查找我市在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改进和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从6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1.召开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清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政策和目标任务。市政府组织市地税、财政、监察、公安、工商、国土、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召开相应会议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市场主办单位召开动员大会,构筑社会化协税网络,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2.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工作。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街道(乡、镇)要汇同当地地税部门通过制作板报、发放宣传资料、上门约谈等形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