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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关于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十条规定

中共株洲市委关于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十条规定
(株发[2008]3号)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工作程序,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除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外,个人推荐干部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不得以打招呼、为人说情或受人之托的方式推荐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原则,根据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需要,把合乎规定程序和方式的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涉及领导干部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提拔、调动和解决待遇等问题,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和经办人打招呼、施加压力。属市级领导的,应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属县处级领导的,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未经集体研究或上级组织安排,不得以组织名义向上级呈报推荐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干部酝酿情况,以及党委组织部部务会、书记酝酿会、党委常委会酝酿讨论干部任用的情况。在干部推荐中,推荐人不得向被推荐人透露推荐情况、示好表功,或暗示、指使被推荐人找关系、走门子。

  第五条 考察、抽调抽派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组织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擅自决定、随意抽派抽调干部和考察干部。

  第六条 未经组织安排,不得在干部职务调整时征求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不得擅自对干部职务调整任免进行通风报信、谈话或宣布任职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干部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

  第七条 在干部推荐、考察、票决、选举过程中,不准以打电话、发短信、串联、宴请、送钱送物等形式拉票、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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