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到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强制维护,并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检。逾期未进行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经维护治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延缓使用年限,并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检测维护设备;

  (二)检测维护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从事维护业务;

  (四)建立完整的维护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护项目及维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与交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联网;

  (五)对经维护的车辆出具出厂合格证,并按照规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单位日常维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燃料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护,并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格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