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9年4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商贸、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健全机动车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出行方式,提高公众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意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