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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禁止在广场、街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垃圾场放养家禽、家畜”。

  二十、新增一章作为第三章,即:“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二十一、新增三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二十五、二十六条,即:“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社区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三)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在县城主要街道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展销、咨询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管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组织检查”。

  二十二、第三章调整为第四章。

  二十三、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

  二十四、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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