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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8.建立行政审判人才协作培养机制。三地高院每年举办本省(市)行政审判培训班时,可以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行政审判的资深法官进行授课,受邀法院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每两年由一地高院行政庭及法官学院轮流承办一期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专题培训研讨班,培训学员由各高院行政庭负责报送,期限可在三至五天;近期实现三地高院行政庭业务骨干互相挂职锻炼,每次各一人,期限为两到六个月,远期实现三地中院行政庭业务骨干互相挂职锻炼,一年三至五人,期限为三到六个月。

  9.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协助送达、调查取证和保全证据等协作机制。三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辖区内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送达;三地法院对于案涉证据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辖区直接调取有困难的,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调取,受托法院应积极协助,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三地法院跨区域进行证据保全时,证据所在地法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三地法院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和送达等方面请求协助的,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出具书面函件。对于情况紧急的,可电话请求,但事后应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10.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协作交流联络员制度,由三地高院行政庭分别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三地协作的各项日常事务。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提升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围绕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更好地保障司法协作健康、高效、顺利进行,实现协作共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参与、相互交流、优势互补、携手共进”的原则。

  三、协作重点

  1.实行教育资源共享。三地法院应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场所、资讯、经验理论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实际需求,通过互派讲师团和授课人,定期在三地法院配合开展政治教育、专题讲座,最大限度地利用教育资源,实现人才培养效率的最大化。

  2.加强人才交流。三地法院应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人才交流和往来,可以尝试互派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发展前途的年轻法官到区域内对方法院短期挂职锻炼、交流,使之成为培养造就高素质法官的一条重要途径,力争实现三地法院人才资源开发利用一体化。

  3.加强业务交流。通过互派人员实地考察、经验交流以及举办研讨会、论坛会、座谈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和借鉴三地法院探索解决队伍建设热点、难点问题的成功做法。对涉及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联合开展调研,并互相交换学术论文和调研成果,不断提高三地法院的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工作水平。

  4.加强信息通报。三地法院应及时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支持、关心的重要情况及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进行通报,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5.开展联席会议。定期举办三地法院政治工作联席会议,事先确定联席会议主题,由三地法院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探索影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同商举措,共议发展,不断巩固和扩大队伍建设协作成果。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促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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