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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5.加强区域法律服务协助。对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律师身份证明予以确认,平等对待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

  三、排除不当干扰

  1.三地法院遵循公平、公开与非歧视原则,对本地、外地当事人平等对待,做到一视同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增强司法公信力。

  2.对跨区域案件,可以组成联合调查与执行机构,协同办案,以减少干扰,排除阻力。对跨区域的涉诉案件及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及时调查,互相公布,克服信息不对称现象,为异地法院提供便利。

  3.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对跨区域案件,所在区域法院接到异地法院协助通知后,需要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人大等汇报的,应当及时汇报,取得他们对异地法院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同时,加强与所在地新闻媒体的联系,坚持正确的舆论监督导向。

  四、协调工作程序

  1.上报。三地法院发现跨地区案件需要协调处理的,应逐级上报所在地高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2.通报。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应及时将跨地区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高院。

  3.备案。各协作交流联络员在进行通报的同时应将跨地区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报送三地高院联络组备案。

  4.协商。有关高院应尽快组织讨论,研究制定协调方案,确定协调事项。

  5.执行。协作交流联络员应负责督促跨地区案件所涉有关各方按照协调方案与协调事项确定的内容严格、及时执行。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维护长三角地区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协作交流机制。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横向交流、纵向联动,为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协作内容

  1.重大案件协调。对于同时发生在三地的系列案件、串案等,三地高院可以就执法尺度等问题进行协调。

  2.协助调查取证。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委托,受托法院应积极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

  3.协助保全证据。三地法院跨区域进行证据保全时,证据所在地法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4.协助送达。三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辖区内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送达。

  5.重大信息通报。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三地高院应及时将简要案情、关注焦点等审判信息相互通报。

  6.工作经验交流。三地法院对于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经验、举措和思路等,互相通报、互相交流、互相借鉴,实现共同提高。

  7.审判人才培养。发挥三地优势,共同为三地法院培养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必要时,可互派人员进行短期交流、锻炼。

  8.理论问题研讨。加强对知识产权疑难案件、知识产权重要理论问题的研讨,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三、协作方式

  1.专题研讨制度。三地高院不定期举行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总结交流三地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经验,研究探讨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促进三地法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三地法院在举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时,可根据培训内容,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中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和较深理论水平的资深法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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