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不定期就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对三地法院共同存在的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或涉及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可组织联合课题组共同研究攻关。必要时,可以联合向最高法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2.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跨区域征求和听取长三角地区其他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涉及、影响其他法院审理案件的,应事先进行政策协调。
在召开有本地区相关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及法院咨询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参加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会时,可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法院相关人员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3.建立区域内各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动态通报制度。三地高院应就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交换,并在正式公布七天内上载“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相应栏目;加强三地高院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的互通和流转,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
三地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三地高院制定的相同或相似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适用有不一致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以达成共识。
五、三地高院研究室应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日常事务。涉及重大问题需处理的,应及时提交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协调解决。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跨地区案件审理协调机制(试行)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跨地区案件审理的协调,统一司法标准,加强司法协助,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跨地区案件审理协调机制。
一、统一司法标准
1.建立司法适用标准协调机制。加强三地法院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审判业务和执行领域的协作交流,不定期召开审判执行业务研讨会,共同探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带有共性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案件裁判质量。
2.建立司法适用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共享,定时传递三地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定期公布三地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件审判工作,实现区域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三地发生的重大影响案件、关联案件及时相互通报,加强对案例的分析利用,解决案件审理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3.建立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共享协作机制。统一长三角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资格,整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资源,建立三地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目录,实现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信息互通、共享。
二、加强司法协助
1.加强司法文书送达协助。建立司法文书异地委托送达机制,对三地法院需异地送达的司法文书,协商采取委托转送,并规定相应的送达时效和协助责任。
2.加强执行工作的协助。建立异地执行协助机制,对司法文书的执行,可协商委托三地法院代为执行,形成“异地执行公务、当地法院支援”的局面,以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案件的执行周期,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
3.加强案件调查取证协助。建立三地法院委托调查取证制度,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案件,可协商确定由当地法院代为完成,并对委托调查取证的一般时限、取证情况反馈、证据移交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4.加强案件管辖协助。三地法院可对区域内案件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比如,由最先收到申请材料的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经审查发现案件涉及到共同管辖问题的,通知共同管辖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直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