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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沟通程序

  1.主办方提出初步构想;

  2.三方共同研究协作交流具体事项;

  3.形成联络组工作方案,报三地高院院长审定,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联络组负责具体执行。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协作交流工作规则

  为广泛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协作交流,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协作交流工作规则。

  一、建立三地法院审判执行业务协作交流联络员,负责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决策具体事宜的落实及日常对口联络工作。

  二、协作交流联络员应按照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分别确定,并从三地高院对口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中分别指派一人担任。

  三、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确定协作交流联络员名单后,连同各联络员的职务、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备案。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发生人员变动情况的,应及时通报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

  四、协作交流联络员应本着对口联络、共同协商、友好互助、及时有效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五、协作交流联络员负责全面准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协作交流事项,积极推进协作交流事项取得实效。

  1.针对具体协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及时组织商讨和制定详细协作交流计划与工作措施;

  2.维护相关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三地法院相关司法信息;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审判执行业务交流研讨活动,推动实现三地法院审判执行经验的及时交流与推广;

  4.及时通报三地法院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审理执行信息,积极组织实施必要的协助、协调事宜;

  5.及时发现和拓展三地法院不同审判执行业务领域协作交流的新事宜;

  6.积极推进相关审判执行业务条线中、基层法院间开展经常性的协作交流活动。

  六、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组织商讨制定的协作交流计划与工作措施、组织相关审判执行业务交流研讨活动、实施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协助、协调事宜等,应同时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备案。

  七、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经商讨计划拓展新的协作交流事宜,应首先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由联络组提交三地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列入新的协作交流项目中。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动态信息交流方案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信息交流,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确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动态信息交流方案。

  一、信息交流形式

  1.书面形式。双月出刊一期。

  2.依托“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在网页上有关栏目内刊登有关司法动态信息。

  二、信息交流内容

  1.三地法院审判工作概况,包括受理案件情况、审判质效情况等。

  2.三地法院审理的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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