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三、优化创业环境
(九)放宽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十)放宽登记条件。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对注册资金不予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办人首次出资额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资金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
(十一)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在符合规划以及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凭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凭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十二)强化创业保护。不得干预创业者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创业者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考核、评比、捐赠等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业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
四、落实政策扶持
(十三)落实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省财政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五)落实资金扶持政策。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