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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海府〔2009〕99号)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决策的重要部署。为了进一步实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市扩大就业工作,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为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领导,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不断完善就业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扶持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政策的舆论宣传,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引导农民工就近就地从事种植、养殖等现代高效农业以及水产加工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创业,科技、农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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