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
财政部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土地收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金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省补助项目资金、国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内外借、贷款、融资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向市审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