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准入、登记管理和等级晋升制度。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到当地编制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根据“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定、等级晋升和管理制度,准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省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
(十七)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认真落实《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儿童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小学化”倾向。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园所设施、接送车辆、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的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安全。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十八)加快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拓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利用名园办民园、名园连锁办园、集团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和开展结对帮扶,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化、优质化,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十九)完善早期教育服务和指导体系。各县(区)要统筹教育、卫生、妇联等力量,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各类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0-3岁婴幼儿家长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对开展公益性、普及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的学前教育机构给予经费支持。
(二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开展学前教育发展性督导评估和经常性的督学、专项检查、日常指导工作,促进学前教育机构上等级、创示范、成名园。
六、落实政府责任,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