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约建设配套托幼园所。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公建配套托幼园所的布局规划由城建、教育和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托幼园所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须邀请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五)规范建设乡镇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要建设好一所规范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农村其他幼儿园按“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因布局调整置换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并对办园规范、教育质量达标的幼儿园实施专项经费补助。
三、保障教师待遇,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七)建立幼儿园教师登记注册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八)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待遇。通过政府和举办者的共同努力,确保各类幼儿园聘用的符合资格的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并做到逐年增加;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依法落实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九)加强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教师在职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要重视幼儿园名园长和名教师的培养工作,鼓励幼儿园教师取得高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