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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区)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达不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2分以上(含2分)的为良好;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4分以上(含4分),或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低于60%的。
  2、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省或市通报批评的。
  3、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4、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5、未完成东江综合整治阶段目标任务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对镇级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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