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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9〕17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1月2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责任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各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 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执行,必要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各地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确定各县(区)的年度考核任务和目标分值。
  第七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现场检查、抽查抽测、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
  第八条 各县(区)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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