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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我市生态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我市生态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洪环生态[2009]9号)


各县区、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环保局:
  生态市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和贯彻市委、市政府“绿色发展,生态立市”具体措施。《南昌生态市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于2008年10月30日,南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会议审议正式通过;去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将南昌市列为全省创建生态市三个试点城市之一。为做好试点城市有关工作,落实《规划》中各项要求,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县区应尽早高标准编制本县区的生态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划中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创建生态市要求80%的县区是生态县区,生态县区要求80%的乡镇是环境优美乡镇,各县区要积极创建生态县区,同时要组织辖区乡镇积极申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使辖区内的80%乡镇尽快创建成环境优美乡镇,为全市创建生态市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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