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度化解计划
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和省审计厅审计锁定,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为24219.22万元。债务从2007年12月起到2009年12月止分两年化解,每年化解50%,即12109.61万元。
三、“普九”债务的化解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偿债资金除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之外,剩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不能借新债还旧债,不能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能向农民摊派,不能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专用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二)明确偿债的优先顺序
优先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向各级财政部门借款形成的债务一律予以核销。
(三)建立化债的激励机制
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分配确定各县区的补助金额,不与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年度直接拨付到各县区化债专户,各县区必须及时按同比例将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专户统一管理。同时,省对县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也将优先打入各县区化债专户,以确保化债资金落实到位。市综改办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适时对各县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办)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