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召开护税协税工作会议;
(二)对各部门(单位)护税协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奖励和问责。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依照法定职能规定。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落实会计人员护税协税职责;
(二)预算安排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含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的手续费;
(三)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涉税决定、意见书;
(四)加强对各种完税凭证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核算单位未及时依法纳税的项目不予报账;
(五)依法代扣代缴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六)履行法定征收职能。
第九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数据等涉税信息。
第十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与征收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私房出租、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三)协助征收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涉税的源泉控管;
(四)受理征收机关移送的各种涉税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定期向征收机关反馈涉税案件查处或协查、协办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等信息提供便利;
(二)向征收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底册。
第十二条 市、县区审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取得正式合法票据作为必审内容;
(二)及时向征收机关通报在审计工作中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审计决定书;
(三)协助征收机关收缴应收的税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