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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改善劳动者的创业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2.改善行政管理,扶持劳动者就业和创业。有收费项目的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提供快捷服务,开通创业“绿色通道”,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外出务工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国税部门免收的收费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萍财综字〔2009〕3号)要求,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从2009年1月4日起,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43号)要求,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减免部分涉农收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3.帮助企业减负,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降低新创业企业成本,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新创办企业,可享受招商引资的同等优惠政策;新创业企业二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采取“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基地,不断做优做强,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升品牌效应,拓宽农民工的就业增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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