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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

  为规范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主城区危旧私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萍乡市主城区(包括凤凰街、八一街、后埠街、东大街、丹江街五个街道,城郊管委会的山下、后埠、长兴馆、流万、东星、联星、北桥、青坪、汪公潭九个管理处,萍乡经济开发区建成区、新城区、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内,城市居民或村民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上全额自行建设的、房屋和土地属于同一产权人的房屋,不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等房屋。
  二、危旧私房改造原则
  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实事求是、从严把关的原则,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改造,对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危旧私房进行拆迁后异地安置,做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保危旧私房改造与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
  三、危旧住房的鉴定
  (一)鉴定机构和程序
  危旧私房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危旧私房危险等级鉴定:
  (1)委托书或申请书(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房屋现状照片。
  (二)鉴定标准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严格进行等级界定,房屋危险鉴定等级划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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