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赣府厅发(2009)1号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地震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2010年底前,完成对己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性能的普查工作,普查资料建立基础数据库,制定对己有建筑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的实施规划,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要按照《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科学进行抗震设防;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经有鉴定资质单位鉴定必须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要限制使用;各县(市、区)要加强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特别对于位于城镇上游的水库、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除险加固。
(二)根据国家标准GB18360-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划图》,我市各县(市、区)要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城区建设中,城市规划应合理规避地震活动断层位置,选择适宜建设的场地进行规划建设;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科学进行设防,使我市城镇尽早实现 “综合抗御六级左右地震”的国家中长期防震减灾奋斗目标。
(三)统筹提高我市城镇和农村的抗震设防能力。各地必须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把抗震设防要求列入项目规划、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要高于一般建设工程,提高抗震能力;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施工中水泥预制板的使用,建设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水泥预制板在建筑施工中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争取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的支持和帮助,力争用三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地震安全农居示范点10个以上,严格要求和引导农村居民建房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烈度Ⅵ度)抗震设防要求建设,以此促进我市农居抗震设防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