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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层工商分局对传销重点社区、村落的走访每周不少于二次。
  (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以下行为:1、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2、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基层公安派出所重点做好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摸清底数,对出租屋和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率达到90%以上,对传销重点社区、村落的走访每周不少于二次。各警种依据相关的职责开展打传行动。
  (三)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及时依法受理,加大办案力度,严惩传销犯罪分子。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及时报送劳动教养,以震慑传销分子。
  (四)民政部门:负责部分确有困难的受骗传销人员的遣送返乡工作。
  (五)财政部门: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打击传销活动和遣返传销人员的支出。
  (六)监察部门:加大对相关部门打击传销活动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传销活动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传销工作,必要时对传销人员的居住及活动场所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八)城乡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社区要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教育各业主不得将出租屋租给传销人,并指定一名“打传”联络员,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综治维稳信息员作用,及时向当地基层派出所、工商分局报告传销动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打击传销活动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把依法查禁、取缔和打击传销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职责明确,分工明晰,措施有力,步调一致,始终保持严打态势,确保打传目标的实现。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横幅、宣传栏等宣传渠道,进村入户开展查禁传销的宣传教育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深入宣传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查禁传销的重要精神,揭穿传销的欺骗手段,曝光大案要案,达到教育人民群众、震慑违法分子的目的。
  (三)依法打击,从严查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网络体系,根据举报、投诉等线索,排查重点,集中力量,对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捣毁传销窝点,摧毁传销网络,解救受骗人员,教育广大群众。要严防传销活动进入学校,尤其对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惩治为传销活动提供仓储、经营培训场所和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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