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强力遏制传销活动在我市蔓延的势头,根据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传销活动的新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围绕“严惩传销头目、捣毁传销窝点、摧毁传销网络、解救受骗人员、教育广大群众、创建无传销社区”六个方面开展工作,加强出租屋清理整顿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建立打击传销活动防控体系,全力优化我市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按照“半年明显好转,一年根本好转”的工作目标,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传销活动。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打击传销活动的领导,成立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综治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督办和落实,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打击传销活动的统一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抽调专人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及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和监督。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以下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4、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行为;5、为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6、为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