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招标(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供水、供热、供电、装饰装修、人防、管线铺设等),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重要材料和机电等设备项目的招标。
2、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告可以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告。
4、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其它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权或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和经营权交易(租赁)等,以及其它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产权交易必须通过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全省统一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5、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6、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其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它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等交易。
7、其它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六、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机制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涉及各部门职能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形成政府负总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抓协调、各部门齐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新旧体制的转换和衔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顺利推进。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办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规范、便捷、透明、高效”的目标,加强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业务精通、设施优良、服务高效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