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九江市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目前分散开展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市所有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全部进入全省统一产权交易市场,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于去年成立,要求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今年6月底前启动工作,10月底前投入运行。
一、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基本思路,从构建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的角度,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实现体制创新、交易规范、范围拓展、服务提升。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关于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九办字[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组建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