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且无不良记录。
三、经营范围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四)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级政府开展防范和处置风险工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五)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加强其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要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银行的关联交易,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并积极配合试点主管部门和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