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各县、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托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试点范围。
根据全省工作进展情况,我市各县区均可开展小额贷款的组建工作,尤其是岐山、凤翔、渭滨、金台四县区2009年内必须各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四)申报程序。
1、县、区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小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请拟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各县按照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并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小组。组织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县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县、区政府按要求逐级上报。
2、确定拟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3、投资人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全体投资人商议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的相关工作。筹备工作小组向县政府初审小组提出筹建申请。县政府初审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4、格式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一份正式文件及五份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标准
(一)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主出资人制度。主出资人必须具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其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且连续三年盈利、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主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我市实际,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