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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转发你们,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适用范围和服务内容
  我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实施《规范》的主体,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此执行。《规范》是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受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受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国家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应严格执行《规范》。
  二、将适宜基层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下沉到位
  各市(州)、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要求,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合理界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能分工,尽快将适宜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服务交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做好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加强对《规范》的培训和任务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委托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就《规范》进行系统培训,并要求其按照《规范》规定的对象、内容、流程和要求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时将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记录表单纳入居民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健康档案的统一、动态、电子化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新建居民健康档案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表单格式建立和管理,做到城乡统一、规范;要加快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确保完成2009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的医改重点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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