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及《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锡建价〔2009〕1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以下简称08规范)及“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文)(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予以转发,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应执行08规范。
2、09费用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与08规范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计价表配套使用。
二、对08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
1、招标控制价编制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08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按市、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发布的指导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根据目前工程实际情况,我市暂不设定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仍按现行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待今后再择机设定。
(2)招标人(或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天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书面及电子文档)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2、材料价格调整
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执行。